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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危险驾驶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醴陵市,现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兰某甲饮酒后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湘******两轮摩托车由醴陵市**镇**村**组**号家里出发到**镇书堂村做工,至17时许从书堂村返回,途经**镇天天水果南杂店门口十字路口与余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兰某甲在此次交通事中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兰某甲被家人送至醴陵市中医院就医,民警到达医院后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抽血、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疾病诊断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余某某、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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