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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变造身份证件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住岚县**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甲在岚县东村镇北村捡到名为兰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1423291965********,准驾车型A2 )一本,后其通过打开该驾驶证塑封、将兰某乙的照片撕下后粘贴上自己照片的方式变造该证件。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兰某甲携带其变造的该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J****3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社中队门口例行检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兰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非法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岚县东村镇北村西窑上5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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