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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兰某甲,曾用名兰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陆某甲、陆某乙等人到平果市**乡**村**屯“垦旦”坡自家的林地内砍伐林木。经鉴定,兰某甲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和杂木,共计224株,总蓄积量共3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世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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