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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地武平县**镇**村**路**号,住武平县平川镇东方**号楼**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他人非法篡改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小班资料,将原本不符合采伐条件的武平县**镇**村25林班3大班3小班即“******”山场,从天然林篡改为符合采伐条件的人工林,并于2014年6月取得武集采字〔2014〕9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兰某甲雇请兰某乙等人砍伐“***”山场的林木,由刘某甲将木材调拨至广东省揭阳市等地销售。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武集采字(2014)09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应的木材检尺码单中出材折立木蓄积112.4086立方米。

2016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分别从兰某丙手中购得武平县**镇**村26林班8大班10小班即“***”山场,从兰某丁手中购得武平县**镇**村26林班1大班4小班即“**”山场林木所有权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上述山场的林木。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上述山场被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41.577立方米。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兰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于2019年10月15日、2020年1月3日先后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14131元,于2020年3月31日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武平县商品木材销售台账、福建省木材检验码单、《武平县起源、年龄突变小班一览表》、《关于永平镇部分商品材采伐伐区更改档案因子的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自留山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甲、兰某戊、刘某乙、兰某乙、兰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伙同他人通过非正常手段篡改起源的方式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折立木蓄积112.4086立方米;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折立木蓄积41.577立方米,合计153.985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兰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参加社区矫正机关安排的植树造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4131元、预缴的罚金20000元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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