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03号
被告人兰某甲(自报),曾用名兰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7021994********,壮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曰2时许,被告人兰某甲来到本市石排镇**村**厂附近**便利店,通过拆除该店墙外的一个排气扇进入该店,在该店盗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邱某某的香烟、槟榔、打火机、口香糖及1个胶桶等物品(以上物品共价值3694元)及放在该店收银机的现金102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7日9时许,兰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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