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现住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向被害人邹某某谎称其有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管委会测绘工程、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工程、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工程等虚假工程项目可以介绍给邹某某施工,并谎称其有熟人、亲戚担任上述工程的负责人。兰某甲以介绍工程收取“好处费”、“打点费用”的名义骗取邹某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兰某甲向邹某某指定了上述虚假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具体施工要求,并要求邹某某立即施工。后邹某某按照兰某甲的要求,进行了上述虚假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费用共计50余万元。案发后,兰某甲的亲属已退邹某某10万元,并取得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银行转账流水、枝江市国土局、伍家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兰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凡刚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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