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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自2019年1月1日至1月15日,自2019年3月16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甲于2013年以来与他人合股成立郴州**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多人进行民间借贷融资,欠下了大量债务。后被告人兰某甲的父亲兰某丙(已死亡)与他人在桂阳县**路开发了“**小区”房地产项目,到2015年时被告人兰某甲受其父亲兰某丙委托,具体负责“**小区”三期开发建设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将“**小区”三期同一房屋与不同的人签订认购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合同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兰某甲因欠谭某甲借款无法归还,在谭某甲讨要时,兰某甲就以合同价21.6万元与谭某甲签订了“**小区”B栋305房的认购协议,欠谭某甲的钱款算作购房款。2015年7月1日,兰某甲又以合同价21.6万元与债主谭某丙签订了“**小区”A栋309房(与B栋305系同一套房)的认购协议,把欠谭某丙的钱款算作购房款。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兰某甲又将“**小区”B栋305房以21.6万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郭某某,收取了郭某某缴纳的购房款21.6万元。

2、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兰某甲与购房人邱某某签订《**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将“**小区”A603房卖给了邱某某,收取了邱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1.5万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兰某甲明知“**小区”A603房已出售给邱某某的情况下,又与彭某某签订《**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将该房出售给了彭某某,并收取了彭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1.5万元。

后被害人发现兰某甲“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后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兰某甲于2018年6月19日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矿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到案经过、**小区合伙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小区工程收支估价汇总、现金账、建设工程包公包料合同、协议、自述报告、委托书、郴州**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证明、谭某甲**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和借款协议、谭某丙**小区认购协议和借款合同、郭某某**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和收据、彭某某**小区内认购协议和收据、邱某某**小区内认购协议、收据、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彭某某转账给邓孔卫、刘某某的转账流水及刘某某的取款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谭某乙、刘某某、邓某某、兰某乙、邱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笔迹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彭某某、兰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无法履行还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金额达4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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