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兰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平县中堡镇**村“******”山场推挖林地,搭建二栋猪舍从事养殖。武平县公安局永平森林派出所发现后,由武平县林业局于2012年2月29日对此事罚款4020元,由被告人兰某甲以其胞兄兰某乙的名义接受处罚。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兰某甲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上述“***”山场扩建三栋猪舍,与其侄儿兰某丙共同用水泥硬化通往猪舍的一条道路、共同新建三个生化塘。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武平县中堡镇**村**“***”山场被告人兰某甲建猪场位于**镇**村**地理信息图17林班10大班3①小班、17林班11大班2①小班境内,实测总面积3530平方米折合5.3亩,均为生态公益林(地)。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兰某甲经武平县公安局永平森林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兰某甲向武平县林业局预缴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信用社帐户交易明细、武平县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员自留山经营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兰某丙、兰某丁、兰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5.3亩,用于建设猪舍、道路、生化塘等,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预缴罚金等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兰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预缴的生态修复保证金10000元、预缴的罚金30000元分别存于武平县林业局、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