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43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兰某甲在家中藏有枪支,民警到兰某甲家中从其卧室的床下找到一支火药枪和铁砂、射钉弹若干。兰某甲自称枪支和弹药是一个月前从外面捡回藏在家中。经鉴定,从兰某甲家中扣押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铁砂枪一把、射钉弹若干、铁砂若干;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乙、兰某丙、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叶爽
书记员:郝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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