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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诈骗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兰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现住铜鼓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铜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8日决定刑事拘留,6月12日取保候审,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兰某受其朋友兰某甲、兰某乙的邀请,来到兰某甲、兰某乙在县城西湖小区开设的诈骗窝点工作,其利用该诈骗场所提供的电话号码表和办公桌椅、计算机等设施及固定的“话术”模板实施诈骗,其诈骗活动基本系兰某自行安排和实施,诈骗所得也归属于其本人。诈骗场所的其他人员有时会给予一定协助。2020年3月下旬,兰某又转到朋友彭某、林某开设的铜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业务”与兰某甲、兰某乙诈骗窝点的工作是一样的。兰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也是利用公司的各类办公设施和条件,自行实施诈骗活动和享有诈骗所得。兰某实施诈骗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使用昵称为“半醒的梦”的微信号来实施,该微信号包装了诈骗场所提供的美女头像和虚构的地址等信息,然后从诈骗场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中尝试随机添加,成功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即开始逐步实施诈骗活动。先是以各种名义错认对方为借口跟对方搭讪,然后又冒充美女与之闲聊,使对方逐步深陷其中,放松警惕,失去分辨能力。待时机成熟,兰某即开始想方设法诱使对方同意高价购买质量低劣的石斛,或编造鞋子坏了、过生日、购耳环、手机屏幕坏了要修、周转借用、买裙子等种种理由,诱使被害人转款给兰某,有时兰某会直接向被害人索要。据统计,兰某以各种名义骗取谢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23408元。具体包括:

1.2019年12月31日,以请吃牛排名义骗取谢某某200元;2020年1月6日,以带东西名义骗取谢某某500元;2020年1月6日,以带石斛粉名义骗取谢某某1600元;2020年1月10日,以买耳环名义骗取谢某某860元。

2.2019年12月26日,以买石斛名义骗取郑某某6000元,郑某某分三次微信转款给兰某;2019年12月18日,以买鞋子名义骗取郑某某1600元;2019年12月26日,以鞋子坏了要买的名义,骗取郑某某1800元;2020年1月10日,以过生日名义,骗取郑某某1314元;2020年1月18日,以周转名义骗取郑某某3000元;2020年1月24日,以买过年礼物名义,骗取郑某某520元;2020年2月18日,以买情人节礼物名义,骗取郑某某1314元;2020年5月5日,以买裙子名义,骗取郑某某1200元。

3.2020年4月27日,以手机屏幕坏了,需要修理的名义,骗取微信昵称为“遇见”的勇哥500元。

4.2020年4月27日,骗取微信好友龙某某转款1000元给兰某本人,2020年5月6日,应兰某的要求又转款2000元至兰某女友黄某某支付宝,黄某某收到后,又将这笔2000元转给了兰某。共骗取龙某某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兰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3.作案手机;

4.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证人黄某某证言;

7.被害人郑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8.同案犯兰某甲、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9.被告人兰某的供述与辩解;

10.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1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用虚构种种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23408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兰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辉荣

检察官助理:王芬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叁册。

3.手机壹部、光盘肆张。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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