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兰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乡**村。2014年12月11日,因诈骗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兰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某,称自己是一派出所所长的司机,可以为张某某办理户口,并通过给对方发送虚假的“户口补入审批表”等方式取得张某某信任。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2日,先后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3,000元。

2019年1月,兰某通过QQ联系被害人赵某某,称自己以前是管理户籍,可以通过走关系帮助处理户籍问题,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5日,先后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400元。 

2019年4月,兰某通过QQ群添加被害人陈某某,称自己可以通过找人运作为对方解决户口黑户的问题,并取得了陈某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10月,先后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2020年3月27日,兰某返还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陈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综上,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兰某以为他人办理户口名义共计实施诈骗三起,诈骗资金总额共计50,400元,所得赃款都被兰某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兰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兰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1年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