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79号
被告人兰柯,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8********,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柯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柯于2020年6月16日16时许,窜至本市渝中区两路口地铁站5号出口地下通道“艾尚雪”服装店内,抢夺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牌XS MAX手机一部后逃跑。
同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兰柯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三路136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兰柯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柯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兰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兰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陈妍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兰柯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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