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兰根香,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号。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根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兰根香到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号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生活的杂物间,用被害人罗某某放在门口浴室房的一把老虎钳及一把羊角锤破坏杂物间门锁后进入杂物间,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杂物间内床铺上墙面挂着的西装防尘袋,袋内装着的一红色女士单肩包,内现金23000元盗走。涉案23000元现金被被告人兰根香挥霍了15000元,从被告人兰根香身上提取到的余额8000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并根据被告人兰根香提供的位置,从兰根香住处门口提取到用盗窃所得赃款购买的银灰色新日牌电动车一部。被告人兰根香到案后,对所犯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省内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根香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根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根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根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根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 超
检察官:沈英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根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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