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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琪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兰琪,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路**院**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兰琪与被害人白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路**KTV喝酒时,因琐事引发争执。二人回家后继续通过微信争吵,并于当日5时许相约至南昌市西湖区**街**国际门口。见面后二人由口角冲突演变成肢体冲突,白某某率先动手,在占得上风后率先离开现场。自觉吃亏的兰琪因酒后冲动失去理智,驾驶自己的白色保时捷911跑车对白某某实施撞击,欲撞死白某某泄愤。白某某被撞击倒地后,趁兰琪倒车之际,爬上路边花坛逃避撞击。兰琪见撞击不成,停下车冲上花坛再次对白某某实施殴打,后被路人拦下。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兰琪接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白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和左跟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兰琪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11月6日,兰琪家属对白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邓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琪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琪因酒后冲动失去理智,驾车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琪故意杀人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兰琪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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