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兰瑚琳,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1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瑚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兰瑚琳在成都市锦江区**路**段** 号**大厦**楼四川**有限公司被害人栗某某的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栗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红色芬迪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美元400余元)后逃离现场,将手包丢弃,将现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瑚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瑚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瑚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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