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兰英闯,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广场*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英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兰英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以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口罩的名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14,394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兰英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以销售给被害人刘某口罩的名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骗取刘某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
3.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兰英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以销售给被害人孙某某口罩的名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骗取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114,439元。
4. 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兰英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以销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口罩的名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9,000元。
综上,被告人兰英闯共实施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37,833元。
经侦查,被告人兰英闯于2020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顺丰快递单;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户查询明细、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滕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英闯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黑龙江思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辨认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英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英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松
检察官助理:吴绍斌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