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兰英,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6********,畲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连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兰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兰英在连江县凤城镇先后组织他人参加民间标会会道9道,每道会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0534000元。被告人兰英所组织的9道会均于2018年3月倒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涉案会单材料、不动产档案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办案说明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甲、倪某甲、肖某甲、卢某乙、陈某丙、雷某甲、陈某丁、郑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戊、兰某甲、林某丙、王某甲、兰某乙、兰某丙、张某甲、兰某丁、吴某甲、陈某己、朱某甲、刘某甲、张某乙、陈某庚、陈某辛、林某丁、林某戊、孙某甲、林某己、郑某乙、郑某丙、林某庚、林某辛、叶某甲、罗某甲、吴某乙、林某壬、朱某乙、林某癸、林某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兰英的供述与辩解;
4.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英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053400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英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兴华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兰英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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