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兰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兰飞曾因犯抢夺罪,2016年5月31日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兰飞与董某某、李某某(后二人已判决)一起在三亚寻找盗窃目标,后在天涯区**路**小区内发现了被害人林某甲的一辆本田摩托车,三人决定盗窃该车,董某某在小区外面望风,兰飞和李某某到小区内将本田摩托车从小区内推出来小区外面,兰飞接好线成功启动。接着三人把李某某的摩托车停在附近,兰飞骑着盗窃来的摩托车载着董某某、李某某来到下洋田**巷,又发现被害人林某乙的本田摩托车,兰飞提议盗窃该摩托车,让董某某、李某某下车去看该摩托车是否上锁,兰飞坐在摩托车上望风,董某某、李某某发现该摩托车上锁后用脚将车头锁踹开,随后董某某、李某某把摩托车推到狗岭路附近,兰飞接好线将摩托车启动,之后三人便将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开回三亚市天涯区天涯镇过岭中学附近的田地里藏匿。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被盗窃的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36元;被害人林某乙被盗窃的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99元。被害人林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被害人林某甲 被盗的摩托车未追回。
2020年1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兰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飞及同案犯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小区监控、下洋田**路**巷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飞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兰飞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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