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关万和,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大道**号**金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万和涉嫌盗窃罪,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关万和、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关万和到**镇**大道**烟酒行找被害人陈某某的嫂子周某某玩。当日13时许关万和称其不舒服,周某某便将关万和带至二楼自己的卧室休息。14时许,关万和乘周某某到楼顶收拾鱼干之机,溜至陈某某的房间里并将门锁住(陈某某带儿子去三亚看病,并未将房间门锁上),其在房间内多处翻动寻找盗窃目标,之后关万和在陈某某房间内衣柜的抽屉里发现几个首饰盒,并将首饰盒内的一条男式金项链、一条女式金项链、一只金手镯装进自己的口袋内盗走。当日17时许关万和离开**烟酒行。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关万和将盗得的一条男式金项链带至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金行销赃,关万和不能提供该项链的销售发票或者单据,也没有提供身份证进行登记,被告人戴某某怀疑关万和的项链来路不正,还是将该项链称重(共计65余克),以每克330元人民币的价格折价共21608元人民币收购。之后关万和以以旧换新的方式换取了一条约13克的新金项链,戴某某将新项链折价后再返还给关万和1705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关万和又来到**镇**金行将盗得的一条女式金项链、金手镯销售,关万和不能提供该项链和手镯的销售发票或者单据,并以关某某的假名进行登记,被告人戴某某怀疑关万和的首饰来路不正,还是将两件首饰称重约23克,以每克325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收购并付给被告人关万和7800余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戴某某将从关万和处收购来的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送到海口市以回收旧货的方式再次回收给首饰厂家。关万和将其盗窃所得的金首饰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均用于赌博及挥霍。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根据乐价证认字[2019]390号鉴定文书,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窃的两条千足金项链、一只千足金手镯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共计为叁万柒仟陆佰肆拾柒元人民币(¥376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关万和、戴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2)到案经过;(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扣押笔录、发还清单;(4)提取笔录及截屏照片; (5)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关万和、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乐价证认字【2019】390号关于陈某某被盗的千足金金项链及手镯等物品的价格认定书;
6.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7.视频资料:**金行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万和、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万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条男式金项链、一条女式金项链和一只金手镯,价值3764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万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被告人关万和的金饰品来路不正,还是和关万和收购上述金饰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价值总额达37647元人民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关万和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害人陈某某提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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