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1221号
被告人关世豪(曾用名张四化),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栋**室,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关世豪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世豪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7日、10月27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关世豪在实际已不是苏州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又称**水韵)股东的情况下,以投资**水韵为由,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宿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先后吸收冯某某、关某某、张某某等1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98.09万元,共支付利息40.65万元,支付本金39万元。其中,被害人吴某乙、贾某某分别从陈某某处拉走价值5万元、15万元的酒水。
陈某某将吸收存款中的416.8万元转账给被告人关世豪,将70万元按照关世豪的安排转账给徐某某,用于偿还关世豪之前的债务、借款利息等,并将部分款项用于于偿还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关世豪被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吴某甲、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史某某16人的陈述;
4.被告人关世豪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世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598.09万元,案发前已偿还本息99.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98.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群
代理检察员 徐桂萍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世豪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壹拾壹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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