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丽思诈骗、盗窃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关丽思,化名:尚雨伦,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丽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关丽思虚构名字为尚雨伦,女扮男装,虚构本人是领导子女,以与被害人战某某(女,23岁)处对象为由多次实施诈骗: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虚构其母亲赵某某购买商服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了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关丽思以虚构朋友刘某某侵占公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战某某人民币4,800元;

3.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关丽思以虚构母亲“赵某某”为战某某购买房子为由,让被害人战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15,000元公积金,通过微信方式向关丽思转账人民币15,000元。

4.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关丽思以虚构母亲“赵某某”为战某某购买别墅需要战某某出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90,000元。

5.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关丽思虚构其母亲“赵某某”决定给战某某购买别墅,谎称自己挪用单位公款替战某某给付购房款被单位发现须补偿钱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6.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谎称自己挪用单位公款替战某某给付购房款,被税务机关发现缴纳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140,000元。

7.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关丽思虚构为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战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总计,被告人关丽思诈骗金额为514,800元。

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在被害人战某某不知情的条件下,私自登陆被害人战某某的支付宝, 使用支付宝中“蚂蚁借呗”贷款10,000元,并将钱款转到其账户。

2.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虚构有5000万存款放在被害人战某某处,需要被害人战某某办理大额银行卡用于周转资金,被害人战某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通过以人脸识别方式办理“360借条”邮政储蓄借记卡,被告人关丽思使用该借记卡贷款4400元并将钱款转到自己账户。案发前,被告人关丽思已经偿还1665元,被害人战某某实际损失3241.34元。

3.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在被害人战某某不知情的条件下,私自登陆被害人战某某的支付宝, 使用支付宝中“蚂蚁借呗”贷款2,500元,并将钱款转到其账户。

4.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关丽思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趁被害人战某某不备,使用支付宝“花呗”转账人民币2430元。

被告人关丽思实施盗窃4次,共计盗窃赃款人民币19,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丽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丽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丽思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关丽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丽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丽思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关丽思涉嫌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欣

检 察 员:丁 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丽思现取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5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型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