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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佳乐因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关佳乐(乳名毛蛋),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关营35-1户。被告人关佳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佳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关佳乐的父亲关长宇因阻碍执法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关佳乐因怀疑是被害人关某甲、关某乙举报而怀恨在心。次日晚,关佳乐驾驶皖******汽车赶到阜阳市并购买一把短刀放在车内,后约关某甲、关某乙见面未果。同年1月15日上午,关佳乐驾车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再次约关某甲、关某乙见面,三人在车上见面后,关佳乐问关某甲、关某乙是否举报关长宇,二人均否认。商谈至中午未果,三人便约定去吃饭。当日12时28分,关佳乐驾车带着关某甲和关某乙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手车大市场,刚停好车,关佳乐便从驾驶室储物盒内拿出短刀捅刺关某甲和关某乙。关某甲下车跑向二手车大市场院内,关佳乐倒车去追并将准备下车的关某乙撞倒,关某乙起来后跑到二手车大市场门外并报警,关佳乐在追关某甲时见关某甲跑进二手车商铺里面便欲驾车逃跑。逃跑时,关佳乐见前方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皖******白色福特轿车行驶缓慢便撞击该车辆,趁朱某某下车查看之际将朱某某甩到一边,抢夺该车辆后离开。当日12时39分,关佳乐驾驶皖******白色福特轿车从阜阳南高速入口闯卡驶入高速意图撞车自杀,当行驶至S12滁新高速下行线244KM+111M处时,关佳乐主动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皖******货车,关佳乐当场昏迷,后被送往阜阳市民生医院救治。当日,被害人关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关某甲系多脏器破裂致大出血死亡,关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皖******白色福特轿车价值人民币3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关佳乐作案时使用的刀具等物证照片;

被告人关佳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警记录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关某乙、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关佳乐的供述和辩解;

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二手车市场、骏驰公馆A12七楼楼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8.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二手车市场及周边监控和阜阳南高速入口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佳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抢夺他人机动车辆,数额巨大;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撞车意图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晓燕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关佳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肆册,光盘拾陆张;

3.涉案刀具现保管于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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