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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健集资诈骗罪、邹乐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关健,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6********,满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乐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邹乐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关健进入江西省兴国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大厦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负责人,该营业点业务员以向客户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关健对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17%提成,对其下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2%提成。被告人关健伙同刘某某、姚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向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9.23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58.0387万元。

2015年,被告人邹乐乐进入江西省兴国县**南昌分公司**广场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业务经理,邹乐乐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邹乐乐对客户投资款按 8%提成。经被告人邹乐乐介绍投资至**的客户有万某某、余某某等16人,共计人民币187万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关健自动到长沙市通泰街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邹乐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健、邹乐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58.03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乐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7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关健、邹乐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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