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准盗窃案)_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关准,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5********,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关准路过安昌镇幸福大道竹园小区正门口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B8****的蓝色小汽车停放在路边。经观察后,关准将被害人韩某某放置于小汽车内中控储物处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菊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