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关凤平,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79********,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暂住:梧州市长洲区**路**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凤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26日、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关凤平登录QQ号158949****以“陆耀华”的身份和被害人吴某某聊天,以“工作调动”等各种借口多次骗取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2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凤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凤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凤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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