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8〕312号
被告人关则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为祖,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6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0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则李、祝为祖、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关则李、祝为祖伙同曾某某、黄某甲、熊某甲(三人已起诉)、黄某乙、关某丙(二人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合伙在阳西县程村镇三甲河禾仓黄什河段(下称黄什河段)经营澳仔砂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先后雇请被告人廖某某和熊某乙、陈某甲、林某某、巫某某、李某某、黄某丁、袁某某、蒋某某、冯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十二人已起诉)等人在黄什河段进行非法抽采河砂作业,并以每方53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将河砂销售至茂名市、阳西县内等地,期间关则李、祝为祖等人非法抽采河砂48968.9立方米,非法销售金额3066562.5元。2018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将澳仔砂场查处,抓获林某某、熊某乙等多名被告人,缴获对讲机、抽砂船等作案工具一批。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三甲河禾仓黄什河段建设用砂47383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98万元。各被告人参与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关则李、祝为祖和曾某某、黄某甲、熊某甲、黄某乙、关某丙是澳仔砂场老板,祝为祖、曾某某、熊某乙、黄某乙负责出资经营砂场,向村民购买黄什河段河道资源等支出,祝为祖、曾某某、熊某甲参与非法采矿数额3066562.5元,黄某乙、扬某某2018年1月份入股澳仔砂场,参与非法采矿数额2279316元;被告人关则李是澳仔砂场的主要负责人,并吸引曾某某、熊某甲、祝为祖、黄某乙共同出资经营澳仔砂场,组织并实施与程村镇黄什村委会村民签订购买河道河砂资源,并通过黄某甲向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黄什河段的河道清淤项目,未取得河道清淤、疏滩施工许可证,以河道清淤为由,非法抽采河砂,参与非法采矿数额3066562.5元;黄某甲明知关则李、祝为祖、曾某某李、熊某甲等人非法采砂,以其注册成立的阳江市万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源天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阳西县三甲河横山段治理工程河道清淤项目,后关则李雇请人员在该河段非法采砂,黄某甲按非法抽取河砂每立10元获取利润分成,参与非法采矿数额3066562.5元;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管理财务收支情况,与熊某乙、林某某对接河砂销售数量,参与非法采矿数额2428639.5元。
熊某乙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河砂销售数据并将数据上报给澳仔砂场老板,参与非法采矿数额3066562.5元;陈某甲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将每天河砂销售数据上报给砂场老板,参与非法采矿数额1108016元;林某某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7日受关某丙委托到澳仔砂场参与管理工作,并将销售河砂数据上报给关某丙,参与非法采矿数额801346元;巫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安排铲车装砂到货车、丈量拉砂货车运载量并开票给铲车司机,参与非法采砂数额771069元;黄某丁于2018年4月9日至27日在澳仔砂场工作,明知澳仔砂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协助关则李等人向平中村委会禾仓村购买河砂资源,并负责处理好澳仔砂场与村民的用地纠纷,参与非法采矿数额801346元;杨某某于2018年4月9日至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开铲车将河砂装载上货车,参与非法采矿数额801346元;王某某于2018年4月9日至27日在澳仔砂场介绍人前来购买河砂,从中赚取介绍费,并驾驶一辆QB0192皮卡车在砂场附近看风,参与非法采矿数额801346元;李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路口负责看风,安排车辆依次进入购买河砂,参与非法采矿数额190320元。
袁某某、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澳仔砂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抽砂船在黄什河段抽采河砂,并按每方12.5元获取利润分成。其中袁某某、蒋某某是抽砂船的老板,于2018年1月27日开始在澳仔砂场非法抽砂,袁某某在澳仔砂场负责管理抽砂作业,记录抽砂账目,蒋某某负责操控抽砂运输船,袁某某、蒋某某参与非法采矿数额1325668.5元;陈某乙受袁某某、蒋某某聘请,于2018年3月4日至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开抽砂船,参与非法采矿数额1108016元;冯某某受袁某某、蒋某某聘请,于2018年2月23日至4月27日在澳仔砂场负责驾驶运砂船,参与非法采矿数额11384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关则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则李、祝为祖、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非法采矿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对用于非法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则李、祝为祖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换押证3份;辩护人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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