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105号
被告人关刚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进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刚刚、王进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关刚刚伙同王进虎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路口过街天桥附近,窃取被害人聂某某上衣右侧兜内华为牌P20Rro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2元。
2019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关刚刚伙同王进虎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南侧辅路,窃取被害人谢某某大衣左侧外兜内VIVO牌X20型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元。
2019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关刚刚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84号胡大饭馆(三店)内,窃取被害人徐某某外衣右侧兜内苹果牌手持电话机一部、魅族牌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2844元、590元。
2018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进虎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新怡家园底商丰盛菜市场门口处,窃取被害人李某甲上衣右侧兜内苹果牌iPhone8 PLUS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5元。
2018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关刚刚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新民菜市场西门处,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外衣兜内苹果牌iPhoneX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9元。
被告人王进虎于2019年4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关刚刚于2019年4月15日被抓获。涉案赃物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谢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刚刚、王进虎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刚刚、王进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刚刚、王进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助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刚刚、王进虎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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