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7〕538号
被告人关卫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号。被告人关卫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_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卫东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关卫东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号武某某家中,盗走武林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2731664********)。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关卫东在**世贸东门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试出密码后,取走人民币18000元,2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埇桥支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3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3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濉溪**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3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北门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3月3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00元。
被告人关卫东于2017年5月4日在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材料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闫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卫东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宁生
代理检察员 陈丽华
2017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卫东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伍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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