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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49号

被告人,女,198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0********,满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储备经理兼业务员,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号)。被告人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2日、11月2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8日、10月12日、12月26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其中,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关在**公司、**资本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市场一部(2)团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合伙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关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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