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天赞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1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天赞于2017年11月18日伙同陈明记、韦业锋(均已判决)三人轮流驾驶赣A6****奔驰商务车将毒品从广东东莞运输至江西九江共青城,后被告人关天赞离开江西,并让陈明记、韦业锋在江西等毒品交易的通知。
同年11月27日上午,邓小青(已判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关天赞购买毒品,被告人关天赞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明记、韦业锋(均已判决)将该毒品运至南昌与邓小青交易。当天16时许,陈明记、韦业锋驾驶赣A6****奔驰商务车到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栋附近与邓小青进行毒品交易。完成交易后,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陈明记、韦业锋、邓小青三人当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毒品“水果”603袋,“叶子”500袋,现金毒资人民币25万元。经称重,毒品“水果”603袋,净重9881.2克;“叶子”500袋,净重595.4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水果”、“叶子”均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其中,毒品“水果”中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的含量为0.2%,毒品“叶子”中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的含量为35%。
2017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关天赞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城**栋**室住所内查获7231粒毒品,经称重、鉴定,该毒品含有硝甲西泮成分,净重1229.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现金等物证;
2.扣押清单、进账单等书证;
3.被告人关天赞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陈明记、韦业锋、邓小青的证言
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称重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天赞伙同他人,将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的毒品10476.64克,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至江西省南昌市并贩卖给他人,并在住所内被查获含有硝甲西泮成分毒品1229.2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威
检察官助理:段志亮
附:
1.被告人关天赞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侦查机关扣押了7231粒含有硝甲西泮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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