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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宝华诈骗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关宝华,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101011955********,满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宝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被告人关宝华控制经营的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再承建河北**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陈某某收取建设保证金20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关宝华承诺转包给孙某某**农产品加工项目10万平米建设工程,以交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孙某某15万元。

2.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关宝华对奚某某称自己的**公司中标秦皇岛市卢龙县外环路管网工程,可以将该工程分包给奚某某,并与奚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关宝华以工程开工需要运作资金和筹备资金等名义,累计向奚某某索要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关宝华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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