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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振康盗窃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关振康,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本院批准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振康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关振康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市场“**”水果店,盗窃水果等物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于2020年8月8日12时许,趁无人注意之机,采取直接搬运的手段,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沿江西路名诚酒店门口的停车位上,窃取被害人潘某某一辆森科牌SK125T-5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当日17时许,在上址以同样手段窃取被害人吴某某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不予鉴定)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关振康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振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关振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振康第三次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穗夷

                              

                              2020年11月13

                                   

附件

1.被告人关振康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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