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关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6********,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乡**村**号。
被告人姜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 身份证号码23108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乡**村**号。
被告人姜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镇**区**幢**楼**室。
以上三被告人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姜某甲、姜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关某通过网络认识“今某某”(未抓获)的男子,在其邀约下准备到缅甸务工, 9月12日,被告人关某同被告人姜某甲在“今某某”的安排下从哈尔滨坐飞机到昆明在转机到普洱,并和被告人姜某乙一同入住普洱一酒店,9月15日3被告人在“捷某”(未抓获)安排下乘车到达孟连县,9月18日晚,在“捷某”安排下,3被告人乘坐小型厢式货车从孟连到**边境准备伺机出境时,在**队路边一工地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告人关某、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姜某甲、姜某乙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姜某甲、姜某乙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6份,起诉书1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