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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某某某某胡同某某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驾驶黑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德惠市京哈线由长春方向往哈尔滨方向行驶,行至1175.3公里路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关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关某到案经过;

3.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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