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驾驶黑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德惠市京哈线由长春方向往哈尔滨方向行驶,行至1175.3公里路口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关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关某到案经过;
3.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关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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