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关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轻型货车,在侯马市程王路与浍滨街交叉口被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从送检的关心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