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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强奸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甲趁同村村民赵某甲的丈夫出门打工,赵某甲与年幼孩子在家之机,擅自进入赵某甲家中搂抱、纠缠赵某甲,欲对其实施奸淫,赵某甲不从奋起反抗,过程中用菜刀将关某甲面部划伤,赵某甲趁机逃出家中,被告人关某甲在后追撵,后未能得逞。

2010年5月份,被告人关某甲促成戴某某在岫岩县大营子镇火石岭村河套内筛沙金,之后关某甲利用系本地人的优势,以戴某某投产后不让筛沙金做要挟,迫使戴某某先后向其缴纳人民币共计70000余元。

2006年至2007年国家林业改革期间,被告人关某甲系岫岩**小队**,其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山林权属转移到其个人名下并占为己有,经到林业部门核实,关某甲名下有数块山林,其中鸽子窝2.7公顷、小泉眼北2.2公顷、小石门团山近4.9公顷、后大岗0.3公顷,四块山林被其非法占有至今。2020年1月8日,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鉴定:经评估计算,委托方委托评估范围内10.2公顷森林资源资产2007年价值为人民币134246.54元,其中蚕场及林木价值为人民币123423.61元;林地使用权价值为人民币10822.93元。2020年价值为人民币216725.80元,其中蚕场及林木价值为人民币194279.36元;林地使用权价值为人民币22446.4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某甲非法进入住宅行政处罚卷宗;大营子林业站提供的会议记录;林改方案;林业站提供的林权登记和自留山登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胡某某、关某乙、何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技术评估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身为**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集体所有山林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关某甲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其强奸犯罪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2020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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