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3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丁某某贷款诈骗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丁某某明知丁某某没有偿还能力,找到江某某(已起诉)办理贷款购车。被告人关某某、丁某某、江某等人以丁某某为背账人,使用伪造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诈骗******有限公司贷款106000元,购得**小汽车一辆。后被告人关某某、丁某某将小汽车变卖14万元分赃。2020年6月25日,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薛坪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丁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丁某某于当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27日,横岗派出所民警通知关某某到襄州区张湾水陆派出所协助调查案件,关某某于当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贷款资料、银行流水;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江锋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倞
检察官助理 吴宝珍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笔录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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