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室,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号**,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室,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号**,于2019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关某某、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度”(1-2份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三晋是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过程)对参加者进行管理,人数已经超过30人,层级13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及发展3名人员加入的资格(最少申购一份,累计申购不超过21份,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若购买21份则总金额为69800元),然后按此方式,以几何倍增的原理进行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放提成返利的数额是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和层级来确定,实际上是将新人购买份额的钱每月按返利的比例大家瓜分和用于日常包装、开支。
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在该组织中系梁某甲的直接下线,于2016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7月至12月担任大总管,2018年10月至12月兼任申购总管,2019年7月至今担任自律总管,累计份额333份。主要负责上传下达、填写新人申购单、管理家庭日常纪律。被告人何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欧某某、陆某某、梁某乙、关某某、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等25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层级超过3层。
2.被告人关某某在该组织中系梁某乙的直接下线,何某甲的间接下线,于2017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担任大总管职务,负责上传下达及整个家庭的一切大小事务,累计份额300份左右。被告人关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等20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层级超过3层。
3.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组织中系汪某某(汪某某离开该组织后份额转给关某某)的直接下线,于2018年5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担任经晨总管,累计份额160份。主要负责对新人进行培训,安排各个家庭组织学习。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余某甲、莫某某等11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层级超过3层。
4.被告人余某甲在该组织中系李某某的直接下线,于2018年年中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8月成为经理,累计份额100多份。主要负责配合传销组织其他成员给新人上课。被告人余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莫某某、余某乙、于某甲等10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层级超过3层。
5.被告人莫某某在该组织中系余某甲的直接下线,于2018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8月担任自律配合,累计份额110份。主要负责配合配合自律总管检查组织人员的日常纪律情况。被告人莫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于某甲、曾某甲等7人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层级超过3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传销层级图、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何某乙、余某乙、于某乙、曾某甲、庞某某、陆某某、梁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6月3日
附近:1.被告人关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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