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刘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组**号,200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昂昂溪区水师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昂昂溪区水师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昂昂溪区水师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街**社区**组**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昂昂溪区水师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里斯区瑞延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4日案发,富裕县**游艺厅的经营者被告人刘某甲,在电玩城内设置海洋之星II代游戏机(捕鱼机)2组,以得分形式为顾客兑换现金及礼品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涉赌金额为837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关某某在明知刘某甲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本人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受雇参与该电玩城日常资金结算、技术维修等服务工作。经检验,认定海洋之星II代游戏机(捕鱼机)12台为赌博机。

2019年10月14日铁东派出所民警在富裕县**游艺厅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抓获。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经铁东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关某某经铁东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洋之星II代游戏机2台;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微信支付赌资截图、营业执照、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证人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10证言;

4.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五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系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荣江

检察官助理:付  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镇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现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涉案款、物证海洋之星II代2台随案移送。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