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洪帅三人驾车到灯塔市西大窑镇小达连村附近时遇见赵某乙白色雅阁轿车,因关某某与赵某乙之间有矛盾,气愤之下,关某某从车上拿一把类似军工铁锹将赵某乙轿车后风挡玻璃打砸,当时张某某驾驶赵某乙车辆,并开车向铧子镇大达连村方向逃跑,屈某某驾驶车辆与关某某、赵某甲继续追赶,并在铧子镇大达连村路边追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随后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三人下车,其中关某某、赵某甲再次打砸该轿车,并殴打张某某。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价值为17114.00元。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甲、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砸车辆照片、住院病志、谅解书、和解协议、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乙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赵某甲、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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