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市**办事处**居委**巷**排**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市**镇**村**号,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经共谋计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自花费150元人民币买卖三张假身份证,并在旺店宝等刷单平台分别使用,恶意点击淘宝退款选项,导致旺店宝、随手赚、赚毛票平台赔偿淘宝商家店铺共计25112元,其中关某某获取退款6435元,张某某获取退款12172元,裴某某获取退款6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靳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蔡某某、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买卖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裴某某被取保候审,关某某联系电话1323626****、张某某联系电话1596512****、裴某某联系电话1556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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