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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关某某,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4S**店销售员,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资料员,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关某某被薛某某(另案处理)招募为直属客服,后发展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为其下级代理,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经由薛某某授意,在被告人关某某的具体指导下,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使用薛某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吸引客户,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骰子活动,有机会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等高额价值奖品,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过程,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薛某某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南京市雨花台区的被害人莫某某、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李某某、深圳市的被害人江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关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274899.59元(其中被告人关某某自行诈骗金额人民币约166132元,被告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约60344.69元,被告人陈某甲转账人民币约48422.9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75525.8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57095.32元。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7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已分别退赔人民币552元、908元、3629元,均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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