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关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园**园**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关某甲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巴蜀公司工作,任教育部**一职,负责对位进行宣传及招聘等工作,关某甲在**巴蜀任职期间,先后邀约陈某甲、林某某、梅某某等人到公司工作,2017年9月底辞职。2017年10月,关某甲在对**巴蜀公司领导以及运营模式充分了解后进行注册并充值成为**巴蜀**。关某甲获得动态收益,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及口头告知等方式,向其亲朋好友及社会其他人员积极宣传**巴蜀传销盈利模式,并通过报销路费、免费提供食宿等手段邀约上述人员到**巴蜀公司进行参观考察,**下线**。关某甲本人注册并操作账号共计四个,账号及昵称分别为:1899587****,昵称为关某甲;1897258****,昵称为关先位;1599754****,昵称陈荣喜;1599767****,昵称桓冰玉。关某甲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了独立的传销团队,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展下线**达35层,**1659人(已排除注册未充值的**),2017年10月12月,关某甲发展下线**充值金额共计为8416220.1元(不包含自己账户),三级提成79752元。关某甲为胡某某线下的主要团队领导人,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胡某某给予关某甲市场拓展费奖励共计不低于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银行账据、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关某甲及另案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陈某丙、陈某甲、林某某、梅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关某甲下线林某某、梅某某等人发展下线电子证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35级,发展下线**人数1695人,收取传销资金8,416,220.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凤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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