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现住址恩平市**镇**路**巷**号。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恩平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金源,绰号“崩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8********,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镇市场旁一房屋。2017年6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梁金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梁金源与冯某甲、杨某某、刘某甲、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恩平市恩城**酒吧**大厅喝酒娱乐期间,因琐事与邻桌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口角,关某某、梁金源等人便使用拳脚及酒吧的玻璃杯、塑料篮等物品殴打苏某某,致其头部、手臂等部位受伤。被害人刘某乙(系该酒吧保安)在劝架过程中亦被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月18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两被告人家中将二人抓获归案。事后由两被告人的亲友代为赔偿人民币五万元给苏某某,赔偿人民币五千元给刘某乙,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袁某某、余某某、梁某甲、冯某乙、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梁金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梁金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关某某、梁金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被告人梁金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少鹏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被告人梁金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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