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吉林省大安市**镇**街**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住黑龙江省宜春市南岔区**社区**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伙同龙某某(已判决)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意欲盗窃。二人来到该小区25号楼1-8-2被害人郭某甲家门前敲门,发现家中没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防盗门撬开,龙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后二被告人将五粮液白酒1瓶、贵州茅台酒1瓶、五粮窰龄酒3瓶、金戒指2个、金手镯1个、金链坠1个、金吊坠1个盗走。经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贵州茅台酒1瓶价值人民币800元、五粮窰龄酒3瓶价值人民币684元、金戒指2个价值人民币2939元、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5440元、金链坠1个价值人民币7176元、金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354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1682元。
2、2017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连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毛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门,龙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鸿茅白酒2瓶、移动硬盘1块放在门口。二人被发现后仓皇逃跑,龙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鸿茅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移动硬盘1个价值无法鉴定。
3、2019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1-1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前敲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家阳台窗户附近一个猪形储蓄罐盗走,储蓄罐内有人民币800元。
4、2019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楼1-1-1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前敲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家岫玉貔貅1块、和田玉吊坠1块、黄金手镯1对、黄金长命锁1个、银镯子2个、苹果手机2部、金苹果吊坠1个、脚链1条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岫岩玉一块、和田玉一块、银手镯(80克)一个无法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一对价值人民币6310.5元,被盗黄金长命锁一个价值人民币4215.4元,被盗银手镯(25克)价值人民币275元,被盗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632元,被盗黄金脚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3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064.9元。
5、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号**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未盗得物品。
6、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号**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家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茶几上的现金160元盗走。
7、2019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楼**号**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郭某乙家一套纪念币人民币500元和一个储蓄罐盗走,储蓄罐内有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号**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9、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5-3被害人隋传和家门前敲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隋传和家红酒两瓶盗走,红酒2瓶价值无法鉴定。
10、201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1-2-2被害人马某某门前敲门,发现家中无人应答。被告人关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防盗门撬开,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放风,被告人关某某将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马某某玉吊坠1个、银元2枚、毛主席纪念章7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2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玉吊坠1个、银元2枚、毛主席纪念章7枚价值无法鉴定,被盗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48元,被盗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212元,被盗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212元,被盗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896元,被盗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94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216元。
综上,被告人关某某共计盗窃作案10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56222.9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盗窃作案8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4140.9元。
案发后,被盗五粮液白酒1瓶、贵州茅台酒1瓶、五粮窰龄酒3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郭某甲;被盗鸿茅白酒2瓶、移动硬盘1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销售小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照片、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毛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陈军、张某甲、郭某乙、张雪、隋传和、马双、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王某某、同案犯龙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关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关某某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王丽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58456****、1393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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