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办事处**社区**组**2号。该关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5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袁于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该朱2010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2011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袁某某在**保险勉县支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被告人关某某,后二人商量合伙放高利贷挣钱,由关某某介绍借款人、袁某某提供资金,放款利息为月息0.10元。袁某某所提供给关某某的资金系保险公司所有,使用此资金会产生部分费用。二人约定放贷月息0.10元内分三成支付保险公司费用,剩余七成两人平分。
2013年3月至8月间,文某某因玩网络赌博游戏,先后三次共向关某某借款11万元,约定利息均为月息0.10元。借款到期后,关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文某某一直未偿还清。2013年11月5日,关某某将文某某叫到其家中,让文某某给其写了一张连本带息总数1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2014年1月2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到后,关某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告知朋友曾某某等人帮其寻找文某某。
2014年2月16日晚19时许,曾某某在勉县城区***路与**路十字路口处遇见文某某,将其拉住并迅速电话告知了关某某。关某某随和朋友谢某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将文某某带至勉县定军山镇***一施工工地后,曾某某持砍刀逼迫文某某下跪,并用砍刀朝其身体抡打数下,并与关某某不断辱骂文某某,谢某某见状也参与其中,三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朝文某某头面部、上身等部位殴打。直至当晚21时许,关某某、曾某某等人又将文某某带至勉县县城**宾馆一客房内看押,逼其还钱。文某某因无钱归还,关某某迫使文某某给其写了一张19.8万元的借条,并写下一份房产抵押协议,同时刻意让文某某将借条落款日期写在2013年10月27日,并约定2014年1月22日还款。2014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文某某被迫将其住宅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关某某后才被允许离开。随后文某某外出务工躲避债务。
约定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人关某某无法联系到文某某,便让其朋友王某某作伪证,在文某某书写的两张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随后关某某将文某某起诉至勉县人民法院,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缺席判决,判决文某某偿还关某某31.8万元。
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后,因文某某一直外出务工躲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关某某、袁某某二人便商量将文某某位于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社区五组自建房二楼东侧的套房扣押,逼迫文某某向其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4月23日,关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找来换锁师傅黄某某去更换文某某住房(套房)进户门的锁芯时,文某某的母亲发现后,通过抱腿的方式阻止关某某等人换锁,后关某某等人强行将锁芯换掉。同年4月25日,文某某的父亲将被换锁芯重新更换。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关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来到文某某家查看其是否在家时,发现文某某住房(套房)进户门锁芯被更换后,便再次强行更换锁芯。
2016年5月初的一天,文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外出务工回家发现自家房门锁芯被换,无法进入自家房屋内居住后,便向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求助,并与关某某当面对质法院只判决文某某偿还债务,并无判决用房屋抵消债务,质问关某某为何要侵占其住宅。于是张某某回家后自行更换了住房(套房)房门锁芯。次日,关某某、袁某某来到文某某家,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张某某向袁某某交出住房(套房)进户门钥匙。后张某某被迫离家外出。
袁某某、关某某为防止文某某家人再次更换该住房(套房)进户门锁芯,并能够及时发现文某某回家而达到讨债之目的,袁某某随安排其朋友朱某某长期居住在文某某住宅中,以迫使文某某出面解决债务问题。
2018年11月底,文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回家发现自家住宅房屋仍被他人居住占用,一直未敢露面而只得流落在外。2019年3月10日,文某某向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以信件方式举报关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问题。
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拘禁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文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未经主人允许,采用强行更换锁芯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长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举证、质证提纲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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