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着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由**桥方向往**路方向行驶。当关某某行驶至**路**村路口路段时,其未减速慢行,遇被害人刘某甲自两轮普通摩托车的行驶方向从左往右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家属丧葬费人民币五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0.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70298****。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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