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18时19分,被告人关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豫GT****出租车沿辉县市小砖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辉县市赞城镇北马营村北侧处时,与同行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属于多发伤合并感染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移动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庚印
代理检察员:王 争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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