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甲近亲属郑达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关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郑达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豫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乡**村路口处时,与郑某甲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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