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41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0********,满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日21时44分,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M****1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建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佳一化工能源有限公司门前时,遇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其丈夫刘某某行至此处,由于关某某驾车时忽视安全瞭望、未发现前方行驶车辆,致使其所驾辽M****1号货车前部追撞郑某某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尾部及乘员刘某某的人体后部,相撞后刘某某及宝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被辽M****1号货车底部拖带、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关某某驾车逃逸。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7月18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事故局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禹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4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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